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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光学院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老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7 发布人:佚名 

李四光学院全体学生: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障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2015-2016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老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院开展资助工作的基础,各班级要高度重视,依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认真开展本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2015-2016学年内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只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下一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其它资助对象要求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项目。
二、认定对象
   本次认定及审核工作的对象为2012级、2013级、2014级学生。
三、时间安排及材料整理
    1、2015年4月21日前,各班级成立以班长担任组长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要求评议小组成员应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成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班级民主评议应实事求是,有穿着高档服装、拥有高档数码产品等高消费现象或挥霍浪费等恶习的学生不应通过民主评议,尤其是上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出现过高消费现象者不应通过本次班级民主评议。
    2、2015年4月24日前,各班级组织学生完成个人申请,将相关材料交予班级评议小组组长。
    对于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向班级提交《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015年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由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
    对于上学年已被认定的学生,如需继续申请认定只需向班级提交《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由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对提交的名单进行班级民主评议。
    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未主动申请,其所在班级班长、班主任了解情况后可帮助其申请,经学院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可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
    3、2015年5月4日前,班级评议小组完成民主评议,在班级范围内进行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给学院审核。
    为便于暑期走访活动的进行,公示通过后,每个班级需推荐至少3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走访对象,被推荐的同学有义务协助学校完成暑期走访活动。
    4、2015年5月11日前,学院审批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打印备案,上交学校大学生奖助中心。
四、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个级别: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家庭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或是收入不稳定,但因突发变故,发生局部性或暂时性困难,使学生在校经济趋于紧张,面临间歇性经济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来自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一般困难家庭的子女;
  (2)城镇学生父母有一方下岗或失业;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家庭经济收入很少,难以全额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在校基本生活费接近于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成员中有多子女(两名及以上)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2)单亲家庭(含父母有一方去世或父母离婚后未再婚的)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3)父亲(或母亲)因残疾、患病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
  (4)有不享受公费医疗(医保)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学生;
  (5)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严重损失的一般贫困家庭学生;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学生。
    3、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是指家庭基本没有收入来源,难以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在校基本生活费低于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
  (2)残疾或患有需长期治疗的严重疾病的学生;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4)城镇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城镇双下岗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职工子女;
  (6)父亲(或母亲)重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7)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如家庭遭遇地震、洪灾、旱灾、雪灾等重大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父母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8)其它存在特殊经济困难情况、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学生;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学生;
  (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学生;
  (4)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学生;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生;
  (6)若发现有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贫困认定名额,并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特别说明:各班级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学校每年暑假将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走访活动,慰问学生家庭,宣传学校资助政策,验证认定结果,对学生家庭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对于不符合实际情况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联系人:李鹏飞      联系方式:67885190
李四光学院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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